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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毛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周民初字第01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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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毛某某。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150元。

代理审判员:张海朝

书记员:陈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