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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罗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古蔺民初字第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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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罗某某,女,生于1983年1月15日,汉族,农民,住古蔺县。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74年5月25日,汉族,农民,住古蔺县委托代理人刘毅,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3年1月9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孙湖江

书记员:蒋昊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