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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唐某某与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古蔺民初字第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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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唐某某,男,生于1949年7月17日,汉族。被告梅某某,女,生于1969年10月1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元配

书记员:袁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