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男,生于1949年7月17日,汉族。被告梅某某,女,生于1969年10月1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元配
书记员:袁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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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某,男,生于1949年7月17日,汉族。被告梅某某,女,生于1969年10月1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元配
书记员:袁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