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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庆城民初字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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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孙某某被告樊某某

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审判长:田欣君审判员:张艳玲审判员:孙学慧

书记员:马双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