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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余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庆城民初字第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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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余某某。被告曹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审判员:赵鸿

书记员:杨雲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