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某。被告曹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审判员:赵鸿
书记员:杨雲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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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某某。被告曹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审判员:赵鸿
书记员:杨雲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