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龙某某。被执行人方某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龙某某与被执行人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执行,被执行人方某某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庆城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全恩
书记员:崔黎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龙某某。被执行人方某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龙某某与被执行人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执行,被执行人方某某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庆城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全恩
书记员:崔黎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