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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赵某甲诉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庆民初字第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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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某甲,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赵某乙,甘肃省庆城县人。

本院在审理赵某甲诉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

审判员:李云杰

书记员:温兴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