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女,199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
原告程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杨会为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和解,原告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杨会为
书记员:赵腾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