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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程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东民初字第1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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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程某,女,199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

原告程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杨会为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和解,原告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杨会为

书记员:赵腾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