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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袁某某诉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高坪民初字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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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袁某某。被告邹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

审判员:李大骏

书记员:任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