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被告邹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
审判员:李大骏
书记员:任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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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某某。被告邹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
审判员:李大骏
书记员:任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