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生于1983年5月5日,汉族,农民,四川省古蔺县人。被告牟某某,女,生于1983年10月20日,汉族,农民,四川省古蔺县人。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立案,并通知原告方在7日内缴清诉讼费。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杜宇审判员:何林代理审判员:何光秀
书记员:孙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