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83年10月1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罗永昭,古蔺县乐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65年8月1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合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徐睿
书记员:蔡林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