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80年1月15日,汉族,农民,住古蔺县。被告梅某某,男,生于1966年12月23日,汉族,农民,住古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2月28日以被告要求抚养费过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孙湖江
书记员:高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