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韩卫国,南充市嘉陵区大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由原告杜某某承担。
审判员:罗彪
书记员: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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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韩卫国,南充市嘉陵区大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由原告杜某某承担。
审判员:罗彪
书记员:弋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