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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青某某诉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嘉民初字第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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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青某某,女。被告覃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某某诉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某某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青某某承担。

审判员:罗彪

书记员: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