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某某,女。被告覃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某某诉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某某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青某某承担。
审判员:罗彪
书记员: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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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青某某,女。被告覃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某某诉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某某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青某某承担。
审判员:罗彪
书记员:弋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