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教师。被告程某,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解爱军
书记员:王春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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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教师。被告程某,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解爱军
书记员:王春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