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女,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王某乙,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崔向安
书记员:焦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