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63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韦某,男,1963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王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1270号民事调解确认韦某支付王某150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韦某的发出执行通知,责令韦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韦某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韦某暂未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270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方审判员:高卫东代理审判员:孙文政
书记员:孙庆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