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阮某。被告:郑某。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台州市海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某甲,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阮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苍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甲、被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阮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1月5日在台州市椒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同年8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郑某滨。在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因性格不合,致使矛盾不断、关系冷漠,难以相处,二人长期聚少离多。2012年,原告阮某发现被告郑某有外遇,双方发生争吵,致使矛盾加剧,感情淡化。双方自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于2012年11月10日曾协商离婚。2012年12月2日,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被告郑某动手殴打原告阮某,卡原告阮某的颈部。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儿子郑某滨由被告郑某抚养至独立生活;三、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浙J226**号面包车一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区中山西路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存款50000元、青海省西宁市玉树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盛公司)分红200000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阮某放弃要求依法分割建设银行存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撤回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浙J226**号面包车的诉讼请求,增加要求分割为儿子郑某滨生命伙伴鑫希望少儿两全保险支付的三年保险费。
被告郑某答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同意离婚。被告郑某同意儿子郑某滨由其抚养至独立生活,但要求原告阮某支付每月800元的生活费。浙J226**面包车系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现值只有10000多元,同意分割。原告阮某主张的存款与分红没有相关证据证实。2012年9月13日,被告郑某向他人借款110000元准备还给被告郑某的父亲。该款存在被告郑某台州银行开发区支行的账户中,因原、被告夫妻关系不好,被原告阮某取走,要求原告阮某返还55000元。为儿子郑某滨向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的生命伙伴鑫希望少儿两全保险每年保险费需缴纳13893元,原、被告已支付了三年的保险费,至2022年尚需缴纳保险费166716元要求原、被告各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6年1月5日在台州市椒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6年8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郑某滨。2012年9月13日,原告阮某支取了现金110000元。原、被告自2012年12月2日开始分居。上述事实有原告阮某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阮某要求离婚,被告郑某表示同意,故对原告阮某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阮某主张儿子郑某滨由被告郑某抚养,被告郑某同意抚养,故本院确定儿子郑某滨由被告郑某直接抚养至独立生活,由原告阮某依法支付抚养费。原告阮某主张分割强盛公司分红200000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双方在强盛公司有投资,且有200000元分红可领取或已领取,故对其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阮某要求分割为儿子郑某滨生命伙伴鑫希望少儿两全保险支付的三年保险费的请求系当庭提出,且该主张涉及儿子郑某滨的利益,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原告阮某在2012年9月13日支取的110000元,系在双方分居前支取,现无证据显示原告阮某隐匿该款项,故被告郑某以原告阮某支取了该110000元为由,要求原告阮某返还其中的55000元,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系离婚纠纷案件,是否应为儿子郑某滨投保生命伙伴鑫希望少儿两全保险、生命附加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生命附加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以及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与本案无关,故对被告郑某提出的要求儿子郑某滨生命伙伴鑫希望少儿两全保险今后每年的保险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的主张,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原告阮某在诉讼过程中放弃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阮某与被告郑某离婚;二、儿子郑某滨由被告郑某直接抚养至独立生活,原告阮某自本判决生效后的次月起在每月十日前支付儿子郑某滨当月的抚养费500元;三、驳回原告阮某除要求分割为儿子郑某滨生命伙伴鑫希望少儿两全保险支付的三年保险费外的其余诉讼请求。原、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阮某已预交325元,被告郑某已预交200元),由原告阮某负担250元,被告郑某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
代理审判员:黄苍林
代书记员:尚艺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