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楼芝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5元,减半收取77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任高翔
书记员:骆俊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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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楼芝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5元,减半收取77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任高翔
书记员:骆俊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