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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林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绍民初字第1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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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林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楼芝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5元,减半收取77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任高翔

书记员:骆俊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