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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何某与被告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3)北新民初字第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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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何某。被告谷某

原告何某与被告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丹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刘佳、人民陪审员刘晓龙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崔东、被告谷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7月6日,在沈北新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明确约定“沈北新区银河街某某号房产,建筑面积100.38平方米归女方所有,轿车一辆(辽A4P8**中华轿车)归女方所有”,现被告未按离婚协议履行,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沈北新区银河街11-4号132房产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并协助办理过户更名,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辽A4P8**中华轿车车辆所有人为原告并责令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更名。

被告谷某辩称,房子和车是我父亲把房子卖了给我们买的,当时原告说离婚后一起生活,离婚后将房屋过户给儿子所以我才同意签离婚协议书,现在房子有贷款,原告也没有负担房贷。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1999年登记结婚,2000年6月一日生育一子,双方于2011年7月6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对以下问题达成一致意见:1、子女抚养:男孩谷小某(2000年6月1日出生)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抚养费贰仟元整至孩子大学毕业止。2、财产分割:轿车一辆归女方所有。3、房产处理:沈北新区银河街某某号建筑面积100.38平方米住房归女方所有。4、债务处理:所欠房屋贷款、轿车贷款由男方偿还。5、其他:无。原、被告确认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轿车一辆(车牌号:辽A4P8**,车辆品牌:中华牌,车辆识别号:LSYYBACC79K005528)贷款已偿还完毕。原、被告确认离婚协议中涉及的房屋一处(坐落于沈阳市沈北新区某某号,建筑面积110.38平方米)于2009年11月23日贷款购买,银行贷款尚未偿还完毕,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原、被告离婚时已对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对财产分割问题提出异议,但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应自觉遵守并履行,故原告的合理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确认房屋一处(坐落于沈阳市沈北新区银河街某某号,建筑面积110.38平方米)归原告何某所有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因该房屋尚有贷款未清偿完毕,对该房屋的处理涉及抵押权人利益,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关于原告要求取得轿车一辆(车牌号:辽A4P8**,车辆品牌:中华牌,车辆识别号:LSYYBACC79K005528)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轿车一辆(车牌号:辽A4P8**,车辆品牌:中华牌,车辆识别号:LSYYBACC79K005528)归原告何某所有;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50元,由被告谷某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林丹代理审判员:刘佳人民陪审员:刘晓龙

书记员:阎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