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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程×与任×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房民初字第07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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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程×,女,1964年8月23日出生。被告任×,男,1965年7月出生。

原告程×诉被告任×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程×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任×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撤回对被告任×的起诉。

审判员:赵玲

书记员:张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