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玉香,女,汉族,农民。被告罗大均,男,汉族,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陈玉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玉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免收。
审判员:王宗揆
书记员:母大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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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玉香,女,汉族,农民。被告罗大均,男,汉族,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陈玉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玉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免收。
审判员:王宗揆
书记员:母大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