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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陈玉香与罗大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筠连民初字第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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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玉香,女,汉族,农民。被告罗大均,男,汉族,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陈玉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玉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免收。

审判员:王宗揆

书记员:母大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