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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朱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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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

原告朱某,住湖南省安乡县。被告刘某,住湖南省邵阳县。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900元)。

代理审判员:吴文山

书记员:魏立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