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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叶某与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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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叶某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叶某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丁系明,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国防,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王欢,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志斌,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甲、叶某乙诉被告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甲、叶某乙于2013年5月21日以本案原来的原告叶煜荣已经死亡,本案原告已变更为叶煜荣的法定继承人叶某甲和叶某乙,且考虑到涉案的诉讼标的与案外人有利害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甲、原告叶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甲、叶某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26元,减半收取3213元,由原告叶某甲、叶某乙负担。

审判长:彭鹏人民陪审员:陈文平人民陪审员:任红

书记员:伍珊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