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被告徐某,女,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398元,由原告张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龚伟亚
书记员:梁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