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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贾某诉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商梁民初字第3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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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贾某,女,汉族. 被告刘某礼,男,汉族,1980年1月2日出生,住址商丘市梁园区沙厂二街****楼****,身份证号41230198001024117.

原告贾某诉刘某礼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刘洪礼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豫NNR3**号轿车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刘洪礼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贾伟的豫NNR3**号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申朝帅审判员:张君审判员:卢新言

书记员:张绍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