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女,1981年12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军,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1980年8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敦武,江苏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侯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侯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孙肖
书记员:胡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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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某,女,1981年12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军,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1980年8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敦武,江苏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侯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侯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孙肖
书记员:胡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