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女,汉族,1971年3月4日生,户籍地址江苏省宝应县。被告万某,男,汉族,1966年2月17日生,户籍地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委托代理人刘芳,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万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9.79元,减半收取为104.89元,由原告负担,余款109.9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张黎
书记员:许立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