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马驰,男,陕西和谐法律服务公司法律工作者。被告党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党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钗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962.5元,退还原告962.5元。
审判长:叶军人民陪审员:王赁柱人民陪审员:满选利
书记员:肖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