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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玉钗与党俊利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未民宫初字第0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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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马驰,男,陕西和谐法律服务公司法律工作者。被告党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党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钗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962.5元,退还原告962.5元。

审判长:叶军人民陪审员:王赁柱人民陪审员:满选利

书记员:肖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