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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康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未民宫初字第00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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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康某。委托代理人王宇峰,男。委托代理人张世叶,女。被告张某。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

代理审判员:丁素巧

书记员:张天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