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某。委托代理人王宇峰,男。委托代理人张世叶,女。被告张某。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
代理审判员:丁素巧
书记员:张天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康某。委托代理人王宇峰,男。委托代理人张世叶,女。被告张某。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
代理审判员:丁素巧
书记员:张天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