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告葛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渭。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邓惠歌
书记员:王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李某,男,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告葛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渭。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邓惠歌
书记员:王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