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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与葛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陈民一初字第00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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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某,男,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告葛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渭。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邓惠歌

书记员:王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