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珍,女,生于1953年2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代理人宋沿宏,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燕军,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安,男,生于1954年12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代理人肖延权,四川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珍诉被告张某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珍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某珍负担。
审判员:王兰
书记员:王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