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诸某。委托代理人陈飞赞。被告沈某。委托代理人胡美玉、程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某诉被告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某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0元,由诸某负担。
审判长:周建利人民陪审员:张更泗人民陪审员:吴晓航
书记员:徐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