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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赵熠与被告马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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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熠(又名张杰),男。被告马欢(又名王丽静),女。

在审理原告赵熠与被告马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要求原告赵熠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但原告赵熠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减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故本案按原告赵熠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熠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王庆善审判员:张丰景人民陪审员:程广德

书记员:李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