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熠(又名张杰),男。被告马欢(又名王丽静),女。
在审理原告赵熠与被告马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要求原告赵熠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但原告赵熠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减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故本案按原告赵熠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熠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王庆善审判员:张丰景人民陪审员:程广德
书记员:李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