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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李某与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绍民初字第3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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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鲍祖湘。被告:曹某。委托代理人:魏德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11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00元,减半收取14,6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黄关水人民陪审员:马学凯人民陪审员:朱先淼

书记员:徐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