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鲍祖湘。被告:曹某。委托代理人:魏德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11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00元,减半收取14,6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黄关水人民陪审员:马学凯人民陪审员:朱先淼
书记员:徐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