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被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其诉权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国娟代理审判员:冯琳人民陪审员:黄勇
书记员:林一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