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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马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杭西民初字第28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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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马建尧。委托代理人:李庆海。被告: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金孟贵

书记员:林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