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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周某与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绍民初字第28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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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周某。被告:丁某。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长:黄关水代理审判员:沈海明人民陪审员:朱先淼

书记员:陈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