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林晓辉。被告:邓某。委托代理人:叶果。
原告刘某诉被告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不幸死亡。原告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要求与被告分割房产,现被告已经死亡,在本案案由下已无对应、适格的被告主体,且被告的法定继承人未全部明确表示要求分割被告的遗产。故本案应予以驳回为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刘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倪东方代理审判员:梅婉旭人民陪审员:林全法
书记员:黄建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