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尹某,在无锡夏普电子元件有限公司工作。被执行人许某,在无锡坤易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工作。
查封、冻结、扣划许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6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包征雄代理审判员:杨广大代理审判员:刘德龙
书记员:杨荣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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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尹某,在无锡夏普电子元件有限公司工作。被执行人许某,在无锡坤易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工作。
查封、冻结、扣划许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6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包征雄代理审判员:杨广大代理审判员:刘德龙
书记员:杨荣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