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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兴、任心堂等与尤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郧县执字第00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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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兴,男,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任心堂,男,193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敬兰,女,194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尤冰,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城镇居民。

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123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言厚审判员:李泽审判员:贺兴涛

书记员:李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