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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曹景平与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鄄执字第2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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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曹景平,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被执行人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鄄城县东环路**。法定代表人刘维亭,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曹景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鄄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协助办理产权过户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为了保证判决书的有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鄄城县古城街南古泉路东智力佳苑1栋4单元201号楼房过户到申请执行人曹景平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全合审判员:徐淑平审判员:马海涛

书记员:王鲁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