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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鄄城县农村信用联社与王浩楠、王文先、方西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鄄执字第1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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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鄄四路与建设路交叉路口。法定代表人杜万国,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浩楠,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王文先,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方西军,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

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浩楠、王文先、方西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2012)鄄商初字第22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浩楠之妻李黎在济南市二环东路XXX有楼房一处。现因被执行人王浩楠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浩楠之妻李黎在济南市二环西路楼房一处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全合审判员:徐淑平审判员:马海涛

书记员:王鲁梅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