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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鱼某与刘某某、王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靖法执字第00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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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鱼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张畔镇。被执行人刘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靖边县镇靖乡。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鱼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王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某某、王某某自动履行房屋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执行人鱼某自愿放弃,不再向被执行人刘某某、王某某追偿,且不再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刘某某、王某某已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即自动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靖民初字第02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罗振林审判员:折宝明审判员:雷斌琦

书记员:屈志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