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农民。被执行人吕某甲,男,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农民。被执行人吕某乙,男,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农民。被执行人吕某丙,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4月28日对该案依法强制执行:按生效判决内容将被执行人搭建在申请执行人土地上的三间彩钢房全部拆除,彩钢房内搬出的物品交付给被执行人吕某甲管理,并将现场恢复原状。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2012)靖民初字第01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雷斌琦审判员:折宝明审判员:罗振林
书记员:高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