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山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大街**。法定代表人沈彦伟,经理。被执行人王立忠,农民。被执行人王立功,农民。被执行人王家全,农民。被执行人王家孝,农民。被执行人刘道珍,农民。被执行人李立艳,农民。
申请人唐山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立忠、王立功、王家全、王家孝、刘道珍、李立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依法受理。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郭双武审判员:王荣禄
书记员:杨会建(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