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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山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丰执字第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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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唐山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大街**。法定代表人沈彦伟,经理。被执行人王立忠,农民。被执行人王立功,农民。被执行人王家全,农民。被执行人王家孝,农民。被执行人刘道珍,农民。被执行人李立艳,农民。

申请人唐山市富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立忠、王立功、王家全、王家孝、刘道珍、李立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依法受理。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郭双武审判员:王荣禄

书记员:杨会建(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