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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法执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

(2013)环法执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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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华山林场。法定代表人覃荣料,场长。被执行人熊庆明,男。被执行人张官尧,男。被执行人杨秀磊,男。被执行人莫选群,男。被执行人熊庆勇,男。被执行人张耀团,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华山林场与被执行人熊庆明等六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由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4月16日完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指定履行的行为义务,即把申请执行人的土地归还给申请执行人,同日本院亦通知申请执行人到执行现场并对执行的过程情况及结果进行了确认。现本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环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覃志甫代理审判员:覃善作代理审判员:李志文

书记员:玉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