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陶宝田、王宝银与张宝珠、高振洪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12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陶宝田,男,1955年8月24日生,汉族,西安铁路局宝鸡工务段职工,住本市工务段福临堡小区。申请执行人王宝银,女,1958年8月2日,汉族,西安铁路局宝鸡工务段职工,住址同上,系陶宝田之妻。被执行人张宝珠,女,1960年6月9日,汉族,宝鸡市医药公司职工,现住宝鸡市金台区宝十路2。被执行人高振洪,男,1984年8月28日,汉族,西安铁路局宝鸡工务段职工。

本院在执行陶宝田、王宝银与张宝珠、高振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09)金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由张宝珠、高振洪放弃对西安铁路局宝鸡工务段福临堡住宅小区2号楼6单元4层7号住宅的居住权、使用权和所有权,此房归陶宝田、王宝银居住、使用和所有,张宝珠、高振洪无条件提供该房办理变更的所有资料。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意见,此房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中,申请人申请将此案撤诉,此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001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审判员:程淑芹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