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陶宝田,男,1955年8月24日生,汉族,西安铁路局宝鸡工务段职工,住本市工务段福临堡小区。申请执行人王宝银,女,1958年8月2日,汉族,西安铁路局宝鸡工务段职工,住址同上,系陶宝田之妻。被执行人张宝珠,女,1960年6月9日,汉族,宝鸡市医药公司职工,现住宝鸡市金台区宝十路2。被执行人高振洪,男,1984年8月28日,汉族,西安铁路局宝鸡工务段职工。
本院在执行陶宝田、王宝银与张宝珠、高振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09)金民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由张宝珠、高振洪放弃对西安铁路局宝鸡工务段福临堡住宅小区2号楼6单元4层7号住宅的居住权、使用权和所有权,此房归陶宝田、王宝银居住、使用和所有,张宝珠、高振洪无条件提供该房办理变更的所有资料。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意见,此房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中,申请人申请将此案撤诉,此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001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审判员:程淑芹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闫宏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