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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福忠排除妨害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遵执字第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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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福忠,男,195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遵化市遵化镇小二里村。被执行人宋成如,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堡子店镇堡子店村。

申请执行人高福忠与被执行人宋成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的(2012)遵民初字第1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71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遵民初字第1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钱海峰审判员:马福然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陈术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