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社花,女,1953年3月1生,汉族,无业,住本市宝化科技公司家属楼。被执行人邓启,男,1982年8月7日生,汉族,住本市朝阳花城。委托代理人王琪翔,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李社花申请执行邓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605民事判决书确定,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归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执行中,双方案外和解并已了结纠纷,二0一三年四月二日申请人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与法不悖,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605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杨文审判员:程淑芹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