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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社花申请执行邓启民间借贷纠纷(2013)金执字第00015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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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社花,女,1953年3月1生,汉族,无业,住本市宝化科技公司家属楼。被执行人邓启,男,1982年8月7日生,汉族,住本市朝阳花城。委托代理人王琪翔,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李社花申请执行邓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605民事判决书确定,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归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执行中,双方案外和解并已了结纠纷,二0一三年四月二日申请人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与法不悖,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605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杨文审判员:程淑芹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